“从这些法律规定上来看,虽然有些地方规定了消费者的权益,但从现有的媒体报道来看,丢失后的物品,除非消费者绝对能证明快递的具体物品的质量、数量,否则很难得到满意的赔偿,而如此一来,消费者进行维权的成本就过高,权利行使起来较为困难,当真正遇到快递纠纷时,消费者很难运用法律来维权。”王殿学分析说。 此外,对于消费者未仔细检查快递物品而签字是否算认同质量和数量,王殿学认为,2012年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》规定,即使消费者在收货单上签了字,也不代表消费者对货物的内在质量进行了认可,对于快递货物的内在质量和数量,应该有一个异议期。 “作为快递行业主要法律规定的邮政法对快递行业仅限于‘快递企业应当加强服务质量管理,完善安全保障措施,为用户提供迅速、准确、安全、方便的服务’等相当原则的规定,而《快递市场管理办法》仅属于部门规章,效力低,规定也不明确,应针对快递行业尽快立法,促进快递行业的健康发展。”王殿学说。 (责任编辑:admin) |