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快递被冒领 卖家赔偿引热议:为啥不是谁弄丢了谁(2)

时间:2015-07-11 04:00来源:宏福圣速递 作者:宏福圣速递 点击:
最高法的这个表示对大家都有好处,不管谁错了,先投诉卖方,如是卖方把电话和地址弄错了,那么显然是卖方的责任,可真要是快递员弄错了,卖方可以

  “最高法的这个‘表示’对大家都有好处,不管谁错了,先投诉卖方,如是卖方把电话和地址弄错了,那么显然是卖方的责任,可真要是快递员弄错了,卖方可以和快递公司打官司。”董明奇说,这样双方的法律关系就很清晰了,因为快递公司和卖方有个运输合同,买家和卖方也有个协议的。

  董明奇说,这样以后再发生类似的快递事件,“买家直接告的是商家,那就不用把我们快递公司一直拽进去了”。

  河南中通速递有限公司总经理、郑州快递协会会长张要仁也说:“此举只是把买方和卖方的责任关系给撇清了,买方收不到东西的可直接由卖家承担,但其实,我们一直是这样执行的。”

  责任如何界定?张要仁举例说,如果你买的是钢笔,而里面的名称是圆珠笔或与内件不符的,那么属于卖家的责任;但卖家把货真价实的快件交到快递公司了,是快递公司在运输过程中给弄丢了,导致收件人没收到,那么是快递公司的责任;另外,如果是买家让你把快件放在指定的地方最后弄丢了,那么,买家应承担责任。

  律师观点:

  两套合同约束主体不同

  一名律师表示,快递公司需要负责任的观点并没有错,但对于最高法的判决,各界存在一定的误解。

  “实际上,购买方、销售方和快递公司之间构成了两组合同关系,买卖双方构成的是买卖合同,在此过程中只要货物没有交付,销售者就需要承担交付义务;而不论快递费用是谁出的,货物运输合同是由销售方和快递公司达成的,快递公司和购买方之间除了存在递送货物的事实行为外,并没有任何交易行为,也没有合同产生。”这名律师说,由于送货过程的疏忽造成损失后,购买方只能向有合同关系的销售方寻求赔偿,之后再由销售方向快递公司提出赔偿主张,如果销售方和快递公司签订了报价协议,则在快递公司赔偿销售方损失后,再由保险公司根据合同补偿快递公司的损失。

  昨天,郑州中院的一名法官对此解释说,最高法公布的几起典型案例,对审理类似的案件,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,但并不具有强制性,涉及具体的案例还需要视案件中的具体情节做具体分析和具体对待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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